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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餘偽基站判刑的標準是什麼?

新餘偽基站判刑的標準是什麼?

用偽基站犯罪的量刑標準,要看具體的犯罪情況是怎樣的,若情節很輕,一般只處以罰金。

新餘偽基站判刑的標準是什麼?

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因釋出廣告的需要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三套以上,涉嫌犯非法經營罪。

《關於依法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偽基站”裝置案件的意見》中規定:

(一)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裝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1、個人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裝置三套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二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裝置十套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五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曾因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裝置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裝置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量、數額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裝置,經鑑定為專用間諜器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以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非法使用“偽基站”裝置干擾公用電信網路訊號,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虛假廣告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外,利用“偽基站”裝置實施詐騙等其他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明知他人實施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裝置,或者非法使用“偽基站”裝置干擾公用電信網路訊號等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裝置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四)對於非法使用“偽基站”裝置擾亂公共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情節較輕,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專家及業內人士提醒廣大手機使用者,手機訊號突然消失之際,或許就是偽基站群發簡訊入侵之時,使用者對此時而至的簡訊要留神,切莫中了詐騙簡訊的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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