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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於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的量刑標準

法院對於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的量刑標準

法院對於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的量刑標準

一、法院對於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的最新量刑標準是什麼?

1、戰時掠奪居民財物罪的判刑標準是:構成該罪的,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四十六條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無辜居民或者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五十一條 本章所稱戰時,是指國家宣佈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殘害無辜居民、掠奪無辜群眾的行為,侵害了無辜居民的人身、財產權利,違反了我國法律、軍紀,危害了我軍作戰利益,卻故意加以實施。那些確實出自於軍事行動需要而取用、毀壞軍事行動地區群眾財產的行為,不應認為具有主觀上的罪過,不構成本罪。

二、戰時掠奪居民財物罪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戰時群眾工作秩序。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實施了殘害無辜居民、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為軍人,且是參加軍事行動的軍職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殘害無辜居民、掠奪無辜群眾的行為,侵害了無辜居民的人身、財產權利,違反了我國法律、軍紀,危害了我軍作戰利益,卻故意加以實施。那些確實出自於軍事行動需要而取用、毀壞軍事行動地區群眾財產的行為,不應認為具有主觀上的罪過,不構成本罪。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是在戰爭年代殘害居民掠奪居民的財物,將會按照我們國家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來進行一定的處罰,一般情況之下是按照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來進行處罰,但是也並不是絕對的,比如說需要根據犯罪行為所導致的後果嚴重程度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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