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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假藥罪未遂如何認定的?

生產假藥罪未遂如何認定的?

一、生產假藥罪未遂如何認定的?

生產假藥罪未遂如何認定的?

生產假藥未將藥品進行實質性的交易,就可以認定為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可以減輕處罰。

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生產假藥罪的處罰是怎麼樣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七條規定:

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三、生產、銷售假藥罪的主觀方面有哪些內容?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是出於營利的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出於營利目的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主要表現為有意製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而對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內必須具有明知是假藥而售賣的心理狀態,對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綜合上面所說的,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刑事條款,只要實施此行為就會構成犯罪,但如果在實施了之後而沒有真正的投入到市場,也沒有正式的進行交易,就可以認定為刑事犯罪,但一般在處罰上面是會有所區別。

標籤: 認定 未遂 假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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