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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國家機關是否能成為被害人?

敲詐勒索罪國家機關是否能成為被害人?

一、敲詐勒索罪國家機關是否能成為被害人?

敲詐勒索罪國家機關是否能成為被害人?

敲詐勒索的物件可以是自然人和法人,所以國家機關可以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受害人。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公私財物的行為。所謂威脅或要挾方法,是指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管理者給予精神上的強制,使被害人產生恐懼感和壓迫感。敲詐勒索罪的客體是一種複雜客體,即其在侵犯被害人財產權利的同時還會侵犯到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比如威脅到受害人及其親屬的生命、自由、名譽等。如果被勒索者拒絕勒索者的要求只會損害財產權利而不會危及人身權利,則不足以構成敲詐勒索罪。從以上共識中可以看出,敲詐勒索罪的受害人一般都是具體的自然人,因為任何組織或機構都不會有人身權利,也不會在精神上被強制從而產生恐懼感和壓迫感。

二、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這是本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不同的顯著特點之一。本罪侵犯的物件為公私財物。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

威脅的結果,是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然後為了保護自己更大的利益而處分自己的數額較大的財產,進而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處分財產,並不限於被害人直接交付財產,也可以是因為恐懼而默許行為人取得財產,還可以是與被害人有特別關係的第三者基於被害人的財產處分意思交付財產。行為人敲詐勒索數額較小的公私財物的,不以犯罪論處。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並不違法,如債權人為討還久欠不還的債務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分的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償還等,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綜合上面所說的,敲詐勒索的行為是會讓他人的利益受到損失,對於被敲詐勒索的物件可以是任何一個自然人,也可以是任何機構單位,只要當事人實施了此行為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所以,在處罰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情況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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