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罪名不同可以認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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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犯罪罪名不同可以認定嗎
共同犯罪中可以不同罪名。共同犯罪是指共同實施犯罪行為,而非構成共同罪名,同一犯罪行為可能會因行為人之間自身狀況不同而導致構成不同罪名。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共同犯罪是指共同實施犯罪行為,而非構成共同罪名,同一犯罪行為可能會因行為人之間自身狀況不同而導致構成不同罪名,比如年齡、精神狀況等,所以共同犯罪當然可以構成不同罪名。
2、所謂共同犯罪行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實,彼此聯絡,互相配合,它們與犯罪結果之間都存在著因果關係。
3、刑法中有轉化犯的概念,其中情形之一就是綁架時故意殺人的,由綁架轉化為故意殺人,注意這裡首先是行為的轉化,然後再對行為進行定性。
根據《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1、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兩個未達到法定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共同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則不構成共同犯罪。數人共同實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也不能構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1)、共同犯罪人不僅認識到自己在故意的參加實施共同犯罪,而且還認識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參加實施犯罪。
(2)、共同犯罪人對犯罪結果的發生,都抱著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態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彼此聯絡,相互默契,結合成為一個統一的犯罪行為,共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各共同犯罪人在實施共同犯罪時,儘管所處的地位、具體的分工、參加的程度、甚至參與的時間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們的行為都是為了達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標,從而緊密相聯,有機配合,各自的犯罪行為都是整個犯罪活動的組成部分。在發生危害結果的情況下,共同犯罪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都與發生的犯罪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4、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客體。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必須指向同一犯罪客體,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為的必然要求。
由於實施共同犯罪的過程不同,所以參與共同犯罪的主體會有不同的罪名認定,根據罪名的不同,犯罪者需要承擔的法律後果不同,同樣實施一個案件,判決結果可能不同,共同犯罪者如果不認定犯罪罪明,可以提起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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