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流程下來要多久 減刑可以減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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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減刑可以減幾次?
減刑次數是沒有限定的,但法律規定最多可以減一半刑期,實際基本達不到。
對於已經判刑送入監獄的,應當認真遵守監獄裡的管理規定,認真認罪悔過,積極參加勞動改造,爭取減刑機會。
對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減刑幅度為:
1、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
2、如果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兩年有期徒刑。
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現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兩年有期徒刑;
如果悔改表現突出並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三年有期徒刑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二、減刑流程下來要多久?
一般在一個月內做出裁定,案情複雜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式的規定》第一條 對減刑、假釋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階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監獄管理機關稽核同意的減刑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作出裁定;
(二)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罪犯服刑地的高階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監獄管理機關稽核同意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作出裁定,案情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三)對被判處有期徒刑和被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作出裁定,案情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四)對被判處拘役、管制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執行機關稽核同意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作出裁定。
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減刑,應當根據情況,分別適用前款的有關規定。
減刑的程式主如下:
1、日常考核。根據留所服刑罪犯的表現進行計分考核。
2、監室推薦。各監室對符合減刑條件的罪犯根據其日常得分公開評比推薦,報管教民警同意。
3、集體研究。看守所對監室推薦名單進行集體研究,確定擬減刑人員。
4、公示。將擬減刑名單公示。罪犯若有異議,可以向所領導、駐所檢察人員投訴、舉報。"
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和無期徒刑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階人民法院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稽核同意的監獄減刑建議書裁定。
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包括減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被宣告緩刑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根據當地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建議書裁定。
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之日起1個月內依法裁定;案情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1個月。
對於被判處拘役、管制或者被宣告緩刑罪犯的減刑,有關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之日起1個月內依法裁定,不得延長時間。
三、減刑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減刑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服刑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
(二)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1)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 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 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 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 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 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法律依據:《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四、減刑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減刑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請減刑建議書》或者《提請假釋建議書》;
(二)終審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影印件;
(三)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據材料;
(四)罪犯評審鑑定表、獎懲審批表。
減刑有以下五個方面的特徵:
1.減刑的物件是正處在刑罰執行期間的罪犯。這一點是區分減刑與量刑制度的根本所在。
同為立功表現,如果是出現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則可以作為一項量刑制度,對犯罪嫌疑人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在執行階段有立功表現,則只能作為一項減刑的前提行為,從而引起減免刑罰的結果。
2.減刑針對的是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
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無期徒刑的罪犯之間的共同點,就是他們所判處的刑罰均是自由刑,而自由刑的輕重是以刑期的長短來確定的。如果有期限,則在此期限內予以減免,如果沒有期限,則通過法定程式裁定一個確定的刑期。
3.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其減刑的內容是刑種的變更,即從無期徒刑向有期徒刑的變更;而對於判處管制、拘役及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其減刑的內容則是刑期的縮短。
4.對於減刑的適用,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也就是說,當罪犯具有法律規定的某種行為時,才有可能或者必須提起減刑的程式。
5.減刑既包含實體法上的內容,即對刑罰的運用,涉及到刑事責任的問題,也具有程式法上的內容,即根據特定的程式進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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