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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為重婚罪的判幾年

認定為重婚罪的判幾年

認定為重婚罪的判幾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
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標籤: 認定 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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