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刑事辯護 >刑事處罰辯護 >

構成詐騙罪累犯如何量刑?

構成詐騙罪累犯如何量刑?

一、構成詐騙罪累犯如何量刑?

構成詐騙罪累犯如何量刑?

構成詐騙罪累犯應當是在原來的量刑基礎上加重處罰。認定為累犯後是需要加重處罰的,所以詐騙罪的犯罪分子會在基準刑的基礎是加重處罰。

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詐騙數額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詐騙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接近數額巨大,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並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通過傳送簡訊、撥打電話或者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釋出虛假資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標準,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犯罪數額接近“數額巨大”標準,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詐騙他人的條件達到數額較大的,將會按照3個月拘役至6個月的有期徒刑來處罰。當然了,存在詐騙這樣的一種情況,構成犯罪的同時,按照《刑法》第65條規定也構成了一般累犯,將會在原來的判刑基礎上從重處罰,但也是需要結合詐騙的具體數額來判斷如何量刑。

標籤: 累犯 量刑 詐騙罪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xingshi/xingshichufa/54wxp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