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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17歲可以判死刑嗎

法律規定17歲可以判死刑嗎

法律規定17歲可以判死刑嗎

通常對於一些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才會作出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但我們發現有的刑事案件中,雖然犯罪情況很惡劣,但最終也是沒有判死刑的。需要注意,我國法律規定了一些不適用死刑的情況,那其中17歲可以判死刑嗎?請通過下文進行了解。

一、17歲可以判死刑嗎

死刑有一定的適用範圍,並非只要觸犯死罪的人都能被判處死刑。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下面的犯罪主體不能被判處死刑,也即是說,下面的這類人不適用死刑:

1、 對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不得適用死刑;

2、 對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得適用死刑。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司法解釋,這裡的“審判時”應作擴大解釋,即包括羈押期間時懷孕的情況;此外,“懷孕的婦女”也應擴大解釋到包括流產在內。這是基於保護無辜胎兒和避免司法機關人員採用逼迫流產等審訊方法。

3、 審判的時候已滿75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這是我國《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條款,基於人道主義考慮,對老人一般不適用死刑。但有一種例外,即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還是可以判處死刑的。

二、停止執行死刑

死刑執行的變更包括停止執行死刑和暫停執行死刑兩種情況。

(一)停止執行死刑

刑事訴訟法第211條、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341、342條規定,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7日以內交付執行,但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立即報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執行前發現裁判可能有錯誤的;

2、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懷孕的。

上述前兩種情況中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命令才能執行;對於因上述第三種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1999年1月29釋出、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在執行死刑前發現重大情況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適用程式問題的批覆》(法釋[1999]2號)規定,對核准死刑的判決、裁定生效之後,執行死刑前發現有刑事訴訟法第211條規定的情形,需要改判的案件,應當由有死刑核准權的人民法院適用審判監督程式依法改判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二)暫停執行死刑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暫停執行,報請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裁定。

《刑法》第四十九條 【死刑適用物件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按照最新法律的規定,如果罪犯在犯罪的時候尚未滿18週歲的話,此時是不能判處死刑的,也不能適用死緩。當然,如果是在審判的時候滿18週歲的,也是不能作出死刑處罰的。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標籤: 法律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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