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窩藏刑事責任能力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窩藏刑事責任能力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窩藏刑事責任能力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窩藏刑事責任能力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必須達到法定的刑事責任年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規定,年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這裡應負擔的刑事責任,指的就是完全的刑事責任。

(二)必須具備完全的辨認和控制能力。

這裡的“完全”指的是行為人所擁有的能力是非部分的,不殘缺的。比如,有間歇性精神病的行為人就不具備完全的辨認和控制能力,也就不能成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在一般意義上,年齡的大小反映了其體力和智力的成熟程度,也反映了其是否具有相當的社會知識、經驗以及守法意識。所以,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是判斷行為人是否能成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的必要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對於一般犯罪,必須年滿16週歲才能成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而對於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惡性犯罪,只要年滿14週歲即可認為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應負完全刑事責任。

二、窩藏罪的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三、涉嫌窩藏罪不認罪可以定罪嗎?

可以的,只有證據就可以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專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屬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綜上,低於16週歲的未成年人是不能構成窩藏罪的,但年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需要為故意殺人、投毒等惡性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如果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構成窩藏罪的可能被判處3~10年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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