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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證據不足不起訴決定由誰作出?

刑事案件證據不足不起訴決定由誰作出?

刑事案件證據不足不起訴決定由誰作出?

一、刑事案件證據不足不起訴決定由誰作出?

刑事案件證據不足不起訴決定由人民檢察院作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刑事案件的定罪證據是怎麼規定的?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檢察機關負責案件的審查起訴,在這個過程當中,人民檢察院必然是需向瞭解案件的調查情況,還有就是證據的收集情況,如果刑事型別的案件證據不足,人民檢察院可以退回補充偵查或者是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的。這是屬於法律當中所賦予人民檢察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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