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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何時有的行賄罪?

刑法中何時有的行賄罪?

刑法中何時有的行賄罪?

一、刑法中何時有的行賄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12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7次會議、2012年8月21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7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刑法》第三百九十條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行賄罪的共犯型別

(1)因被勒索給予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但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仍然是索取賄賂。

(2)為了謀取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不是行賄;但國家工作人員接受財物的行為成立受賄罪。

(3)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構成行賄罪;但國家工作人員沒有接受賄賂的故意,立即將財物送交有關部門處理的,不構成受賄罪。

三、行賄罪的判刑標準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和公職人員的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犯罪物件是公務人員個人。

(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

1.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

2.用錢財收買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

3.違反國家規定,給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

4.數額較大。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行為人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賄人對於自己行賄行為的目的、性質都十分清楚,但為了謀取私利而仍然為之的故意行為。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賄罪就是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性而給他人實施財物,對於此行為同樣也會按刑法的條款來進行處罰,因此我國也是經過多次的會議而最終確認該如何處理此罪行,從而讓違法者在該有的罪行裡面付出相應的代價。

標籤: 行賄罪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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