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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罪的構成

貪汙罪的構成

貪汙罪的構成包括: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同時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公務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產所有權。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務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
4、本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處於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共財務的犯罪目的。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汙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汙的,以共犯論處。

貪汙罪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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