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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司法鑑定一般程式

計算機司法鑑定一般程式

計算機司法鑑定一般程式

2016年,隨著我國提出“網際網路+”的概念,互聯互通的時代可以說真正到來。然而事物總有兩面性,利用計算機進行犯罪的行為也屢見不鮮,必要時需要司法鑑定機構的介入。那麼計算機司法鑑定一般程式是什麼呢?本站為您解答。

一、計算機司法鑑定一般程式

計算機司法鑑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計算機司法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運用計算機理論和技術,對通過非法手段使計算機系統內資料的安全性、完整性或系統正常執行造成的危害行為及其程度等進行鑑定並提供鑑定結論的活動。

從理論上講,計算機鑑定人員能否找到犯罪證據取決於:有關犯罪證據必須沒有被覆蓋;取證軟體必須能找到這些資料;鑑定人員能知道這些檔案,並且能證明它們與犯罪有關。因此,計算機司法鑑定範圍是具有侷限性的,它一般集中於對計算機內的儲存的資料進行鑑定,有時也包括對計算機中軟體、程式進行功能性鑑定,對取證過程中取得的證據鏈進行鑑定。其中計算機內的資料包括各種儲存介質以及通過網路實時傳輸的資料。如:軟盤、硬碟、優盤、 ZIP 盤、 JAZ 盤、磁帶、磁光碟、 CDROM 、 CDR 、 CDRW 、 DVD 、 MO 、 CF 卡、 MS 卡、 SD 卡、 MMC 卡等,網路硬碟、電子郵箱等;對軟體、程式的功能鑑定包括是否為盜版軟體、是否存在軟體侵權行為等。鑑定檔案格式包括電子表格、 Word 文件、資料庫、文字檔案、日誌檔案、電子郵件、圖片、視訊檔案、聲音檔案、交換檔案、臨時檔案等。

(一)專業資料複製,保持資料的原始性。取證分析的資料是被分析機器上資料的原始逐位位元複製來的,對原始資料不做直接分析。

(二)保持資料在分析和傳遞過程中的完整性。專業資料取證計算機,確保分析軟硬體環境不會改變分析的資料,資料傳遞過程中資料沒有改變。

(三)保持證據的連續性。如果確實需要改變資料,必須保證證據的連續性,即在證據被正式提交給法庭時,必須能夠說明在證據從最初的獲取狀態到在法庭上出現狀態之間的任何變化。

(四)取證過程的可認證性。也就是說,整個過程是受到監督的,由鑑定人員所做的所有調查取證工作都應該受到由其他方委派的專家的監督。

(五)取證過程和結論的可重現性。由於電子證據的特殊性,任何取證分析的結果或結論可以在另外一名鑑定人員的操作下重現。

綜上所述,對計算機司法鑑定一般程式已作了說明。其中包括的步驟有專業資料複製,目的是為了資料的原始性。同樣值得一提的是,計算機司法鑑定也需要一批擁有計算機司法鑑定知識的技術人員參與到其中。這樣才能給出具有專業度的鑑定文書。另外計算機司法鑑定也同樣需要申請。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河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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