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與保外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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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和保外就醫是兩個容易混淆的概念,當事人請求取保候審常說成保外就醫,要求保外就醫常說成取保候審。甚至有的律師也弄不清兩者的區別。
一、性質不同
1、取保候審
在家中接受接受調查,等待審判。
2、保外就醫
在家中或者醫院服刑。保外就醫期間記入刑期。
二、適用物件不同
取保候審適用的物件是未經法院審判犯罪嫌疑人。
保外就醫適用的物件是經過法院判決正在監獄服刑的人。
三、適用條件不同
取保候審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保外就醫條件:
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對於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於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檔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審批。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執行。
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後1年計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
四、法律後果不同
1、取保候審
能夠遵守規定的,結案後,退還保證金。
取保候審期間,犯罪嫌疑人違反規定的,沒收保證金,令其重新交納保證金,或者予以逮捕。
2、保外就醫
醫療終結後,重新收監。
下落不明的,按脫逃犯予以通緝。
以非法手段騙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期間不計算刑期。
五、保證人的責任
1、取保候審保證人
監督被取保候審人遵守有關規定,被取保候審人違法規定的及時彙報。
2、保外就醫保證人
承擔被保外就醫人員的生活費、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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