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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於精神病犯人怎麼關押?

我國對於精神病犯人怎麼關押?

一、我國對於精神病犯人怎麼關押?

我國對於精神病犯人怎麼關押?

我國對於精神病犯人需要單獨關押,精神病人應送精神病院看管。單獨監禁是最殘酷的懲罰形式。囚犯與社會隔離,只能年復一年地透過一片玻璃看著外面的世界。這種極端的孤立是非常不道德的,會對成千上萬的囚犯造成非常不好的影響。

二、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的行為造成危害結果是否要負刑事責任以及負何等程度的刑事責任,關鍵要看法律標準即辨認或控制能力的有無和喪失程度。精神病有程度之分,即重度精神病、中度精神病和輕度精神病。從刑法法律的角度分析,精神病人有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部分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以及辨認或控制能力減弱等幾種情況,每種情況承擔的刑事責任不同。第二,要結合其行為時的精神狀態,有些精神病人屬於間歇性的,時好時壞,關鍵要看其實施某種行為時是否處於發病狀態。

而《民法典》也對精神病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精神病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也不能免除民事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精神病患者個人有財產的,從其財產中支付賠償費。

由此可見,刑法意義上的精神病只是醫學上的精神病中極小的一部分,即對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有影響的一部分。因此不能簡單得出 “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結果一概不負刑事責任”這樣的結論。

在認定精神病人犯罪是否免責時,還要視乎精神病人是否在發病時期內實施犯罪行為,精神病人的精神狀況及其行為能力、責任能力也要請有資質的鑑定機構評定,並非精神病人犯罪就免責。對於精神病人犯罪,針對不同的情況,則有不同的判決。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十二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監護人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由於精神病人出於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態,故此其若是實施了犯罪行為,雖不能免責,但是卻可以從輕處罰,對於那些利用精神病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此時精神病的主體是會受到很嚴重的處罰的。故此司法機關在審查案件時一定要確定犯罪人員的精神狀態。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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