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幾天能下批捕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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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幾天能下批捕書?
當事人被拘留後到批捕的時間一般在15天左右,最長不超過37天,因為拘留的最長時間是37天。
1、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2、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3、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4、刑事拘留最長時間為37天。
二、檢察院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公安機關不會無緣無故的刑事拘留任何一位公民的,刑事拘留也是建立在公安機關已經初步調查清楚了刑事案件的前因後果。像是特別簡單的刑事案件,刑拘以後的15天之內就有可能會下發批捕書。但是,在下發批捕書之前,人民檢察院還是要仔細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准的相關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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