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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

指定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

指定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
指定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是:
1、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羈押期限屆滿而案件尚未辦結、確定有必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
2、被採取監視居住人沒有固定的住處,或者其屬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其住處執行有妨礙偵查的可能,則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後也可在指定居所執行監視居住。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標籤: 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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