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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犯罪人員實行逮捕的機關是什麼

對犯罪人員實行逮捕的機關是什麼

對犯罪人員實行逮捕的機關是什麼

一、對犯罪人員實行逮捕的機關是什麼

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二、逮捕的條件是什麼

(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根據有關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對實施多個犯罪行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證據證明犯有數罪中的一罪的;有證據證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證據證明有犯罪行為的。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逮捕不同於定罪,逮捕的標準低於定罪的標準,不要求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所有證據都已查證屬實,只要求有證據已被查證屬實即可。

(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這是關於犯罪嚴重程度的規定。基於已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而不是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等輕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罰的,才符合逮捕條件。

(三)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在我國發生犯罪案件時,我國的檢察院和相關的公安單位進行相關的逮捕。進行逮捕的當事人是公安機關對相關的犯罪人進行辦理,保護我國社會的合法權益,相關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進行相應的審理,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判決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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