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刑事辯護 >強制措施 >

侵佔罪是否可由檢察院批捕?

侵佔罪是否可由檢察院批捕?

侵佔罪是否可由檢察院批捕?

一、侵佔罪是否可由檢察院批捕?

侵佔罪是否由檢察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而定,如果涉及到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侵佔的則屬於檢察院直接批捕。在我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各司其職。公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檢察院:負責對執行法律的檢察、對犯罪嫌疑人的批准逮捕、提起公訴,以及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法院:負責刑事訴訟案件的審判。

首先侵佔罪是由公安機關管轄,檢察院只管轄國家工作人員的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侵佔罪告訴處理的程式

刑法第270條第3款規定,對於侵佔罪告訴才處理。即國家司法機關對侵佔罪採取不告不理的原則,只有被害人告訴的,司法機關才能開始追究侵佔罪行為人的刑事訴訟活動。因此,對侵佔罪的告訴問題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告訴的主體。

一般情況下,侵佔罪的告訴人應是被害人。但是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二)告訴的物件。

被害人應向誰告訴侵佔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的規定,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被害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中任何一司法機關告訴的,都應視為已經告訴。

(三)侵佔罪的訴訟形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23號)第一條的規定,侵佔案屬於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而不屬於公訴案件的範疇,因此,侵佔案件只能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並按自訴案件審理程式進行審理。

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各類和型別,一般涉及到職務犯罪或者貪汙罪的可以由檢察機關直接受理並立案偵查。但一般的侵佔罪則還是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的,在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調查取證,並提交到檢察機關進行批捕。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xingshi/qiangzhicuoshi/064gr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