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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藥罪移送公安機關時證據需要移交嗎?

銷售假藥罪移送公安機關時證據需要移交嗎?

一、銷售假藥罪移送公安機關時證據需要移交嗎?

銷售假藥罪移送公安機關時證據需要移交嗎?

銷售假藥移交公安機關時需要連同案件的一切證據一起移交,賣假藥移交檢察院會進行審查起訴。檢察院只是審查案件的事實是否清楚 證據是否充分加入沒有問題檢察院就批准逮捕 如果是公'安'直接起訴的案件 經檢察院公訴處審查完畢 就移交法院審判。

二、賣假藥的《刑法》規定是怎麼樣的?

我國《刑法》第141條規定,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生產、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生產、銷售假藥,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150條的規定,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

三、銷售假藥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十七條規定:

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綜合上面所說的,銷售假藥這種行為已經違反了國家對藥品管理的規定,只要造成他人的利益和生命受到重大的損失,那麼必定就需要承擔刑事的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案件的大小來進行判決,對於輕者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嚴重者是可以高達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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