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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銷售假藥罪司法解釋主觀認定標準是什麼

非法銷售假藥罪司法解釋主觀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非法銷售假藥罪司法解釋主觀認定標準是什麼

非法銷售假藥罪司法解釋主觀認定標準是什麼

生產假藥罪主觀故意的認定標準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生產的是假藥而仍然進行生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構成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賣假藥屬於什麼違法行為

賣假藥屬於觸犯刑法的違法行為。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對於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根據《刑法》第149條第2款規定的精神,應按處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這符合前述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2)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區別界限:①犯罪物件不同:一個是假藥,一個是劣藥。②犯罪形態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為犯,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實害犯,即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方構成犯罪。

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

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關鍵是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是否足以產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結果。實踐中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判斷,一般來說應依賴於對假藥這種物質和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事實判斷。例如。對假藥的成分、性質、效用的醫學鑑定以及對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推斷。對於雖屬假藥,但對人體健康不一定產生嚴重危害的情況,需進行具體鑑定,若藥品本身不危害人體健康的,當然不能認定為構成本罪;若藥品本身可能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的,當然應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

所以只要是假藥,就不能銷售,否則的話就是違法行為,因此在實際生活中,要能分辨出哪些事情是法律允許的,哪些事情是法律不允許的,凡是對人們有損害,對社會有危害的行為都是不允許的,一旦發現後都會有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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