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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罪司法解釋有哪些

經濟犯罪司法解釋有哪些

1、對涉及商業交易中的商業賄賂犯罪的修改。

經濟犯罪司法解釋有哪些

《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條將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所規定的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修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修正案(六)》第八條將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以上修改將商業賄賂罪的主體擴大到公司、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修改前的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和第一百六十四條分別規定了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但對公司、企業以外的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進行“危害社會利益的行為懲處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條和《刑法修正案(六)》第八條的修改擴大了商業賄賂罪犯罪主體的範圍。

2、 懲治上市公司高階管理人員掏空上市公司犯罪行為增加的條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九條在原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的規定:“第一百六十九條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後針對上市公司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二)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三)嚮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四)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

“(五)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的;

“(六)採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司法解釋,顧名思義,其目的是消除因公民對法律條款理解不當,損害他人利益而造成的社會混亂。眾所周知,在司法實踐中涉及《刑法》時,當事人往往要承擔更重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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