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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罪的司法解釋有哪些

洗錢罪的司法解釋有哪些

洗錢罪的司法解釋有哪些

針對很多刑事犯罪,都不可能只有在《刑法》中有所規定。其中,比較常見的或者危害比較大的,一般最高法和最高檢都會制定一些相關的司法解釋,方便法院對相關案件的審理。那麼關於洗錢罪的司法解釋都有哪些呢?l本站小編在下文為您解答。

洗錢罪是指販毒、走私及其他犯罪分子通過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將非法獲得的贓款通過轉移、兌換、購買金融票據或直接投資而掩蓋其非法來源和性質,使其非法資產合法化的行為。

洗錢罪相關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依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親以進行走私、逃匯、洗錢、騙稅等犯罪活動為目的,使用虛假、無效的憑證、商業單據或者採取其他手段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的,應當分別按照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二節、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一條和第二百零四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與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勾結逃匯的,以逃匯罪的共犯處罰。

第五條海關、銀行、外匯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與騙購外匯的行為人通謀,為其提供購買外匯的有關憑證,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和商業單據而出售外匯,構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第六條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同時觸犯二個以上罪名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

第七條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的,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用於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的資金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第八條騙購、非法買賣不同幣種的外匯的,以案發時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制定的統一折算率摺合後依照本解釋處罰。

2001年第三次修正的《刑法》第191條明確,洗錢罪是指單位或個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提供資金賬戶、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及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性質和來源的行為。

對於洗錢行為的處罰,首先應當沒收實施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利益,然後根據不同情況予以處罰。情節一般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5%以上20%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5%以上20%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關於洗錢罪的司法解釋主要就是上述的兩個,希望本站小編整理的文章能夠幫助你進一步瞭解相關法律知識。如果你還想知道洗錢罪其他的內容,如構成要件、立案標準等等,你都可以到我們本站網站進行具體瞭解,同時我們的線上律師也會幫助你解決實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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