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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及其特徵

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及其特徵

根據《刑法》規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特徵: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國家的財經管理制度
2、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3、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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