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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調解法條的規定是什麼?

故意傷害調解法條的規定是什麼?

一、故意傷害調解法條的規定是什麼?

故意傷害調解法條的規定是什麼?

故意傷害調解法條的規定是刑法第30條規定了,因為民間糾紛所引發的一些比較輕微的故意傷害型別的案件,實際上經過雙方的同意,那麼公安機關就可以按照調解的程式來進行一個處理,這就意味著不需要再將這個案件移送給檢察機關來進行起訴了。刑法第三十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情節較輕尚不夠刑事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調解處理:

1、親友、鄰里或者同事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雙方均有過錯的;

2、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3、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首先,被害人傷情構成輕傷,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移送檢察機關起訴或由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訴。

其次,依照《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致人輕傷但同時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認定是犯罪的案件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辦理,雙方當事人可以調解處理。

二、法律依據:

第三條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應當遵循迅速調查取證,及時採取措施,規範準確鑑定,嚴格依法處理的原則。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鑑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

第二十八條 被害人傷情構成輕傷、重傷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故意傷害他人致輕傷,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傷情達不到輕傷的,應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情節較輕尚不夠刑事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調解處理:

1、親友、鄰里或者同事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雙方均有過錯的;

2、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3、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在現實生活當中,我們所遇到的一些具體的故意傷害型別的案件,一般情況下認為都是需要走公訴的程式,也就是最終會送交到法院來進行定罪量刑,但實際上,如果是雙方都存在著過錯,並且是民間所引發的一些糾紛的話,可以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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