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刑事辯護 >暴力犯罪辯護 >

故意傷害致右肺破裂構成輕傷嗎?

故意傷害致右肺破裂構成輕傷嗎?

一、 故意傷害致右肺破裂構成輕傷嗎?

故意傷害致右肺破裂構成輕傷嗎?

故意傷害致右肺破裂構成重傷二級,造成血胸、氣胸或者血氣胸,伴一側肺萎陷30%以上,或者雙側肺萎陷均在20%以上的應為輕傷一級。

造成輕傷二級以上的,加害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造成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案件中關於人體損傷程度的鑑定分重傷、輕傷和輕微傷三種,其中重傷又分為重傷一級和二級,輕傷分為輕傷一級和二級。傷殘鑑定與人體損傷鑑定的標準和目的都不一樣,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是作為加害人是否犯罪的重要依據,而傷殘鑑定是民事賠償的重要依據。

二、故意傷害罪與它罪的區分

1.與一般毆打的界限

一般毆打行為只是給他人造成暫時性的肉體疼痛,或使他人神經受到輕微激,但沒有破壞他人人體組織的完整性和人體器官的正常機能,故不構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毆打行為表面上給他人身體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但顯著輕微,即按《人體輕傷鑑定標準》不構成輕傷的,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因此,在區分故意傷害與一般毆打時,既要考慮行為是否給人體組織及器官機能造成了損害,又要考察損害的程度。

2.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就一般情況講,兩罪並不難區分,但在碰遇故意殺人未遂造成傷害或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兩種情況時,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區別在於行為人是否以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為故意內容。如果行為人無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傷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觀上行為導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傷害罪致死認定;如果行為人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為沒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也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司法實踐中,要認定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傷害還是殺人,應遵循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實,從行為人與被害人的關係,案件的起因、過程、結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擊的部位、強度、作案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行為人作案前後的表現等方面入手,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故意傷害致右肺破裂的行為,是屬於嚴重的違反有關規定的情況,相關事項的處理上,還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要求來進行處理,具體情況下可以起訴到法院,由法院對故意傷害的行為進行判決處理。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xingshi/baolifanzui/gd1ly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