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綁架罪的被害人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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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綁架罪的被害人是誰?
綁架罪的被害人被綁架的人質,被害人的權利包括:
1、被害人有權向公、檢、法機關報案或控告;
2、對不立案的決定不服,有權申請複議;
3、有權依法對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對不起訴的決定有權依法提出申訴。
5、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6、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7、有權參加法庭調查、辯論;
8、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對第一審判決提出抗訴;
9、有權對已生效的判決提出申訴等。
二、綁架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三、綁架案件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怎麼寫?
1、首部應當寫明:
(1)文書名稱,即“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2)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2、正文應當寫明:
(1)訴訟請求;
(2)事實與理由;
(3)證明損失的證據等。
訴訟請求,應當寫明請求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賠償的專案和具體數額。事實,應當寫明因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實際經濟損失的情況。理由,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寫明為什麼應當電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承擔民事責任。證明損失的證據,應當一一列明名稱、種類及來源。
3、尾部應當寫明: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
(2)附帶民事起訴狀的份數;
(3)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簽名或者蓋章;
(4)具狀時間。
在司法實踐中,綁架罪的主要目的都是為了勒索錢財,所以也有一部分人認為除了被綁架人質之外,家屬的財產權也受到了合法權益,將家屬也列為了綁架案件中的被害人,但在法律層面上,家屬不屬於綁架案件中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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