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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開設賭場一審刑事判決

夏某某開設賭場一審刑事判決

公訴機關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

夏某某開設賭場一審刑事判決

被告人夏某某。

辯護人邵丹、羅侯,上海鍶鐙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閔檢訴刑訴[2015]10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開設賭場罪,於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左某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夏某某及其辯護人邵丹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12月起,被告人夏某某在其住處本市閔行區七莘路XXX弄XXX號XXX室內,利用他人提供的“百家樂”賭博網站賬號、密碼,採取通過電腦登陸賭博網站現場操盤的方式,多次招攬陸紀平等多名賭客進行“百家樂”網路賭博,從中抽頭漁利。2015年1月6日,公安民警對上述地點進行檢查時,查獲該賭場,繳獲賭博用電腦、賬本及賭資68,150元,抓獲被告人夏某某。

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夏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陸紀平、陸林芳、顧衛國、孫成佐等的證言,賭博網站截圖及查獲的賬本,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扣押清單、檢查筆錄、工作情況及現場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夏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辯護人以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到案後認罪悔罪等為由請求從寬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夏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5年10月5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如數繳納。)

二、扣押的賭資、賭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通過本院書面上訴的,應將上訴狀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審 判 員張 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書 記 員李蔚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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