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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經濟糾紛在哪仲裁?

施工經濟糾紛在哪仲裁?

一、施工經濟糾紛在哪仲裁?

施工經濟糾紛在哪仲裁?

1、施工經濟糾紛可以向合同履行地或者是合同簽訂地的仲裁機關提出仲裁請求,一般來說,劃分仲裁管轄權限,是從方便當事人、方便仲裁機關審理和裁決的執行等因素來考慮確定的。

2、根據《仲裁法》

第四條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二、對仲裁結果不服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如果事先選擇了仲裁解決糾紛,仲裁裁決作出之後,就不能再就該商事糾紛向法院起訴。

《仲裁法》第五十八條同時規定,當事人有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三、仲裁協議需要滿足的要求

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三)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第十八條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第十九條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若是發生了經濟糾紛、勞動糾紛,雙方在之前也簽署了仲裁協議的,那麼可以採用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請求的方式來解決糾紛,若是沒有仲裁協議的,即使提出請求仲裁機構也並不會受理。若是拿到仲裁書後,對仲裁的結果不符,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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