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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撤銷仲裁裁決開庭後的結果有哪些?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開庭後的結果有哪些?

一、申請撤銷仲裁裁決開庭後的結果有哪些?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開庭後的結果有哪些?

1、撤銷仲裁裁決

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提出的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後,經審查核實,認定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所依據的理由成立,即應當在2個月內裁定撤銷該仲裁裁決。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如果裁決事項超出當事人仲裁協議約定的範圍,或者不屬於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並且上述事項與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的事項是可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基於當事人的申請,在查清事實後裁定撤銷該超裁部分。對於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當事人不能上訴,也不得申請再審。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後,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並未解決,當事人可以重新尋求解決糾紛的方法。由於原來的仲裁協議或者本身並不存在,或者無效,或者因已經據此作出裁決,完成了其應有的程式而致失效,當事人要想再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其糾紛,必須重新簽訂仲裁協議,根據重新簽訂的仲裁協議再申請仲裁。如果當事人不能重新達成仲裁協議,或者根本就不想再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駁回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人民法院經過審查未發現仲裁裁決具有法定可被撤銷的理由的,應在受理撤銷仲裁裁決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駁回申請的裁定。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駁回當事人申請的裁定,當事人無權上訴。

人民檢察院能否對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裁定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法院在答覆內蒙古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檢察院能否對人民法院不予撤銷仲裁裁決的民事裁定抗訴的請求報告》中批覆:人民檢察院對發生法律效力的不撤銷仲裁裁決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訴,沒有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被駁回後,雙方當事人必須按照仲裁裁決所確定的權利義務自動履行。如果不自動履行仲裁裁決,權利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後,如果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式。

重新仲裁是法院認為仲裁裁決的瑕疵可以通過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方式給予補救時,給予仲裁庭自我彌補程式缺陷,從而保持仲裁裁決效力的一種程式。對重新仲裁應當注意兩點:第一,根據仲裁法有關規定的精神,重新仲裁無需另行組成仲裁庭,因為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和仲裁員本身就是由當事人直接選定或委託指定的,體現了當事人的自由意志。由原仲裁庭重新仲裁,既尊重了當事人的意願,也給仲裁庭一個自我糾正錯誤的機會,從而有利於仲裁庭作出公正裁決。第二,對法院重新仲裁的通知,是否採納,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既可以決定重新仲裁,也可以拒絕重新仲裁。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式,進而決定是否撤銷仲裁裁決。

仲裁裁決的結果是由仲裁機關根據該仲裁事件實際情況來進行認定和處理的,但如果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那麼顯然是可以通過合法的程式來起訴處理的,但只要在法院審查後,如果確實存在法律適用錯誤的才可以重新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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