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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鬥毆定義是怎麼樣的?

打架鬥毆定義是怎麼樣的?

生活中對於打架的行為都是躲避的,很多人都不敢勸架,因為打架的人都是情緒失控的。那麼關於打架鬥毆定義是怎麼樣的?關於打架鬥毆的行為人就是嚴重的超出理智,實施一些法律規範之外的行為,對別人可能造成傷害的。

打架鬥毆定義是怎麼樣的?

一、打架鬥毆定義

打架鬥毆,是指人們在現實生活中超出理智約束的一種激烈的對抗行的互相傷害的行為。它是人們對日常生活中發生互相傷害行為的一種統稱。打架鬥毆的雙方可以各是一人,也可以是兩人或者兩人以上。從行為性質看,打架鬥毆既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也是一種違法的行為。打架鬥毆一旦發生,即對一定的社會關係或社會秩序帶來破壞,並帶來一定的法律後果。

根據打架鬥毆的危害程度和違法性質,其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在打架鬥毆中,行為人給對方的人身或財產帶來損害,行為人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行為人屬無行為能力的人,自己不能承擔賠償責任的,則由監護人承擔。

2、行政責任。有責任能力的行為人,如果侵犯他人人身權利,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或者結夥鬥毆,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法》的規定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3、刑事責任。我國《刑法》規定,在打架鬥毆中,有責任能力的行為人故意非法損害他人人身健康達到輕傷以上的,或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分別構成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行為人過失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分別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和過失殺人罪;如果處於私仇、爭霸或其他不正當目的而糾集多人結夥鬥毆,其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構成聚眾鬥毆罪,聚眾鬥毆中致人重傷、死亡的,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如果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毆打傷者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情節嚴重的,構成尋釁滋事罪。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打架鬥毆定義是怎麼樣的?關於打架鬥毆,對於行為人應該嚴厲的處罰,打架鬥毆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一般對於行為人會處罰款,如果稍微嚴重一些要並處拘役等,但是打架很容易造成別人受傷,如果是輕傷以上就是屬於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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