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民事糾紛管轄爭議未移送審理期限是多久
- 訴訟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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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民事糾紛管轄爭議未移送審理期限是多久?
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通常為三到六個月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民事案件不計入審理時限的情形:
(1)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2)民事、行政、執行案件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3)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
二、處理移送管轄爭議
1、兩個法院都認為自己有管轄權,一般適用誰先立案誰管轄;如果發生巧合,兩個法院同時立案了,那麼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2、兩個法院都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同樣報由兩個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3、如果雙方不同屬一地、市的基層人民法院,但是同屬一省、同屬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自報自己的上級法院,逐級報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階人民法院,由其指定管轄;如雙方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法院,先由雙方的高階人民法院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
4、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三十八條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我們之所以在開頭提到審理時間不能確定,是因為有很多的民事糾紛在6個月之內法院都沒有出具判決書,而且根據越來越多的司法實踐來看,審理民事糾紛,法院延期審理的這種情況非常的普遍,這根管轄權是否有移送,沒有直接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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