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原告不去可以重複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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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庭原告不去可以重複起訴嗎?
開庭原告不可以重複起訴,具體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七條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複起訴:
(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複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三十八條在第二審程式中,原審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准許撤訴的,應當一併裁定撤銷一審裁判。
原審原告在第二審程式中撤回起訴後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百一十條一審原告在再審審理程式中申請撤回起訴,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裁定準許撤訴的,應當一併撤銷原判決。
一審原告在再審審理程式中撤回起訴後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法院開庭原告可以不去嗎?
法院開庭原告不可以不去,原告可以委託訴訟代理人代替自己進行訴訟,但若是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相關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委託代理人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群、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一百四十三條 按撤訴處理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根據現行民事法律的規定,原告不出庭可根據具體情況由人民法院做出處理。對於原告無正當理由不出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撤訴後可以再次提起訴訟。但是原告不得以自己之前沒有出席為由重複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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