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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的條件有哪些

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的條件有哪些

法院在審理任何案件都需要做到公平公正,如果發現確有錯誤的,法院需要及時進行糾正,可以申請再審,除了檢察院抗訴之外,法院是可以依職權申請再審的,大家可能對法院提起再審的條件不是很清楚,本站小編整理了一些相關的資料,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的條件有哪些

一、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的條件有哪些

法院申請再審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作出,需要注意的是,無論已經裁判或者調解的案件是判決、裁定或者是調解書的,必須是其確有錯誤或者是違法的,法院才能申請再審,並且,申請再審的決定應當由法院院長以及本院的審判委員會共同作出決定。

法律依據:

1、《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2、《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申請再審可以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同時也可以由當事人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的法律文書,從而由法院的院長、審判委員會決定是否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與此同時,上級人民法院也應當對申請再審的案件的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等是否有誤或違法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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