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訴訟時效適用中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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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年訴訟時效適用中止嗎?
20年屬於法律規定的最長的訴訟時效,一般情況下不能延長,但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訴訟時效中止的條件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時效的進行(含開始進行和進行中)或完成,因一定事由的出現而暫停。廣義上時效的停止包括時效進行的停止和時效完成的停止或稱時效的不完成兩類。但在各國民事立法中所持觀點不同,這就使他們在時效中止的發生期間和效力認定等方面的規定不盡相同。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我國法律上規定的訴訟時效最長時間為20年,所以在達到這一時間後就可以導致訴訟中止,具體情況下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規定來對相關情況進行認定,但特殊情況下的達到20年訴訟時效的案件,也可以根據不同的條件來進行延長,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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