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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的借款合同該怎麼解除?

簽訂的借款合同該怎麼解除?

簽訂的借款合同該怎麼解除?

一、簽訂的借款合同該怎麼解除?

解除合同有以下方式:

1、協議解除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單方解除

單方解除,是指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將合同解除的行為。它不必經過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權人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對方,或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向對方主張,即可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3、法定解除

符合法律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的,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4、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以合同形式,約定為一方或雙方保留解除權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權的合意,稱之為解約條款。解除權可以保留給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給當事人雙方。保留解除權,可以在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以後另訂立保留解除權的合同。

二、解除借款合同注意哪些問題?

1、合同變更或解除的承辦人應具有合法資格。

合同的變更或解除產生的後果是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新的合同法律關係或消滅原有的法律關係。儘管合同當事人資格因在簽訂時已經審查確定,變更或解除時可不必審查,但承辦人的資格仍應審查。因為在現實生活中,合同承辦人因情況變化是會發生變化的。審查承辦人的資格,如果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審查能證實他們真實身份的證明、證件即可,如果單位授權所屬職能部門負責人、業務人員或者外單位人員承辦,要有正式、完備的授權委託書,否則按無權代理處理。

2、合同一方的承辦人、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動,不得因此而變更或解除合同。

因為合同原承辦人或原法定代表人經辦的合同不是為他們個人,而是為單位簽訂的,合同的義務人應是單位而不是他們個人。只要原法人單位還存在,無論承辦人、法定代表人有什麼變動,原合同不能變更或解除。

3、借款合同的保證人只對經他同意、簽字(蓋章)的保證內容承擔擔保責任。

如果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未經保證人同意而變更借款合同,如延期還款、增加貸款等等,應視為保證合同解除,保證人不再承擔變更後的借款合同的擔保責任。借款合同的保證人應特別注意此點,防止被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擅自加重擔保責任,承擔本不應承擔的責任。

4、借款合同變更或解除時,借款人已經佔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應按原借款合同的規定償付。

5、在變更協議達成之前,原借款合同依然有效。

在此期間的任何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的行為,均屬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不得以變更後合同的規定為藉口,逃避責任。

6、借款人由於關閉、停產而確實無法履行合同。

貸款人應督促和協助借款人處理財產和債務,處理的結果,除了按國家規定用於人員工資和必需的維護費用外,首先應用於償還借款。

7、雙方當事人(往往是承辦人)就合同的變更或解除進行協商,一般應採取書面形式。

雙方往來的文書、電報等,只要足以證明雙方當事人就變更或解除合同已達成一致的協議,也可視為是書面合同的組成部分。

在借款合同中,如果是債務履行完畢的,此或者是一方免除債務的,此時債權得到了清償,債權債務關係就消滅了,但是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並不意味著合同解除,如果想要解除合同的,只能通過法定的方式來處理,比如說雙方當事人之間協商一致之後解除。

標籤: 合同 簽訂 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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