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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足什麼要件構成為境外非法提供情報罪?

滿足什麼要件構成為境外非法提供情報罪?

一、滿足什麼要件構成為境外非法提供情報罪

滿足什麼要件構成為境外非法提供情報罪?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安全即人民的民主專政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或者情報的行為;

3、主體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中國公民;

4、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刑法》

第四百三十一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軍事祕密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祕密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情報罪與間諜罪的區別

1、二者犯罪明知的內容不同。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情報罪,要求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境外機構、組織或個人,不是間諜機構或個人;而間諜罪則要求行為人明知對方是間諜組織、間諜組織代理人或者戰時狀態下的敵人。

2、犯罪的得益主體性質不同。

所謂犯罪得益主體是指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中國家祕密和情報等犯罪利益的追求和獲得主體。在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情報罪中得益主體表現為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在間諜罪中得益主體表現為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敵人等。

3、二者的犯罪客觀方面有所不同。

間諜罪的客觀方面不僅包括加入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任務的行為,而且應該包括此後的具體實施的行為,這些行為危害了國家安全。

如果行為人並不知道服務物件為間諜組織代理人,不具備間諜罪的故意認識內容,但客觀上實施了為境外個人竊取、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檔案的行為,且該犯罪利益歸於其主觀上認為是非間諜性質的境外個人,則應構成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情報罪。

為境外非法提供情報的行為嚴重的危害了國家的安全,只要存在此行為就需要承擔法律責會,執法人員在認定犯罪時時就會從各個要件來進行確定,構成此罪者就會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特別嚴重者是會按死刑來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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