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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不起訴公安機關複議是否可以?

附條件不起訴公安機關複議是否可以?

附條件不起訴公安機關複議是否可以?

一、附條件不起訴公安機關複議是否可以?

附條件不起訴公安機關複議是可以的,如果對檢察作出的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有異議的,公安可以要求複議、提請複核或者被害人提起申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二條對於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

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要求複議、提請複核或者被害人申訴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起訴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的決定。

二、對不起訴決定不服的處理是什麼?

1、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7日以內向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應當立案複查。被害人也可向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該檢察院應當將申訴材料連同案卷一併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受理。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對被害人不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進行復查後,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複查決定,案情複雜的,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複查決定書送達被害人和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2、被不起訴人不服不起訴決定的,應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7日以內向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由該檢察院的控告申訴部門受理。複查後,以為應當維持不起訴決定的,報請檢察長作出複查決定;認為應當撤銷不起訴決定提起公訴的,報請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3、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的,可以要求複議。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應另行指定檢察人員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經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稽核,報請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人民檢察院應在收到複議意見書後30日內作出複議決定,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複議決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在30日內作出複核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對於刑事型別的案件首先是需要由公安局來進行偵查,偵查完畢之後送給人民檢察院來進行審查起訴,如果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條件不起訴的話,公安機關認為這是錯誤的,是可以提出複議的申請,這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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