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庭審多久可以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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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庭審多久可以結案?
一般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的庭審期限是六個月,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三個月內可以審結完畢。案情複雜的,審理期限可以向後延長。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
二、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庭審時存在哪些情形的可以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三、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庭審期限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嗎?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庭審期限不可以單方解除合同,除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的庭審時間並不是固定的,而且,在庭審過程中有特殊情況的,審理活動也有可能中止,比如當事人因為不可抗力因素沒有辦法參加訴訟的,如果是這種情形,只能等到造成訴訟中止的情形消失後再恢復審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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