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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證人有沒有法律責任?

見證人有沒有法律責任?

見證人有沒有法律責任?

一、見證人有沒有法律責任?

有。見證人的法律責任:

1.在執行中,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查封、扣押或提取時,也要邀請見證人到場。

2.人民法院在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檔案時,如果收件人或代收人拒絕接收,送達人可以邀請見證人到場,在送達證上證明拒絕的事由,由送達人和見證人簽名,將檔案留下,即認為已經送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六十七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

(二)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

(三)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由於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應當在筆錄材料中註明情況,並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影。

二、遺囑見證人必須具備的資格

公民立遺囑時,除了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外,代書、錄音、口頭遺囑都需要邀請兩名以上的公民到場見證,作為遺囑見證人進行見證。如果沒有見證人或者只有一名見證人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代書遺囑的遺囑見證人同時可以充任代書人。遺囑見證人提供證明的真實與否,將直接關係到遺囑的法律效力,因此,對遺囑見證人也應當有一定的要求。遺囑見證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遺囑見證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年滿l8週歲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已滿16週歲不滿l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其主要生活來源的,在法律上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遺嚼見證人。但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則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2、遺囑見證人應當是能夠理解遺囑的內容、懂得遺囑所有文字的人。有些人雖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但沒有從事遺囑見證活動的能力。

3、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係。因為有利害關係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驅動而做不真實的證明。

見證人也是需要負責相應的法律責任的,見證人不是誰都可以勝任的,需要具備相應的資格,包括遺囑見證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遺囑見證人應當是能夠理解遺囑的內容、懂得遺囑所有文字的人,並且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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