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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開庭了調解要多少時間

關於開庭了調解要多少時間

一、關於開庭了調解要多少時間

關於開庭了調解要多少時間

時間由法院根據本院的具體情況安排,法律沒有規定。

開庭後雙方調解是有期限的,時間一般是從立案之日起三個月或六個月內,這要看案件是簡易程式審理還是普通程式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到人民法院起訴,應當審查是否符合條件,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其實立案之後,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後,應當在收到答辯之日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

二、法庭調解程式有哪些步驟

(一)調解的開始,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破產還債程式的案件,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

法院調解在訴訟的各階段、各審級中均可進行。具體來講,法院在案件受理之後開庭之前可以進行調解,在庭審過程中可以進行調解,在二審中乃至在再審中也都可以進行調解。調解可以在答辯期滿後裁判作出之前進行,在徵得當事人各方同意後,法院可以在答辯期滿前進行調解。庭審中的調解,通常情況下是在法庭辯論結束後進行。根據司法實踐,調解可以當庭進行,也可以在休庭之後另定日期進行。調解的開始,一般由當事人提出申請,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主動提出建議,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開始調解。

(二)調解的進行法院的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議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一個審判員主持;調解可以在法庭上進行,也可以在當事人所在地進行。法院進行一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這裡所說的有關的單位和個人,主要是指當事人所在的單位或對案件事實有所瞭解的單位以及當事人的親友,由他們來協助調解,有利於緩解訴訟的緊張氣氛,解除當事人思想上的一些疑慮,促成調解協議的形成。

法院調解應當在當事人的參加下進行,原則上要採取面對面的形式。根據《民事調解規定》,法院根據需要也可以對當事人分別做調解工作。調解的進行,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也可以委託訴訟代理人代為進行調解。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調解,應當有其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離婚案件原則上應由當事人親自參加調解,確有困難無法親自參加調解的,當事人應就離與不離問題出具書面意見。

調解協議通常是在調解方案的基礎上形成的。調解方案原則上應當由當事人自己提出,雙方當事人都可以提出調解方案。主持調解的人員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供當事人協商時參考,雙方當事人經過調解,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應當將調解協議做記錄,並由當事人或經授權的代理人簽名。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調解協議違背法院調解有關原則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民事調解規定》第12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1)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2)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3)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

(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

(三)調解結束調解因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或雙方達成協議而結束。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而未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對案件繼續審理,並及時作出判決;調解達成協議的應要求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字,並根據情況決定是否製作調解書。

日常生活當中發生民事糾紛的時候,可以自己私下進行調解或者是協商解決,第2個就是向法院申請訴訟來依法判決,而法院在開庭之後,如果雙方又想要繼續調解的話,這個時候法院也會給到一定的期限,由雙方來進行調解,如果能夠調解成功的話,將不再進行判決。

標籤: 調解 時間 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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