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訴前保全連帶責任人財產可以嗎?
- 訴訟仲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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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求訴前保全連帶責任人財產可以嗎?
1、訴前不一定可以請求保全連帶責任人的財產,如果連帶責任人的財產與案件有關的,申請人在起訴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但申請人需要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2、訴前財產保全最終賠償責任由申請人和擔保人共同承擔。
擔保人與申請人構成共同侵權。需要提供擔保的財產保全,是依據申請人的申請和擔保人的擔保作出的,二者缺一不可。僅有申請人的申請或僅有擔保人的擔保,人民法院都不可能裁定查封被申請人的財產。正是因為申請人的申請和擔保人的擔保兩個行為的直接結合,才導致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給被申請人造成財產損失。
二、訴前財產保全與訴訟中財產保全有哪些區別?
訴前財產保全與訴訟中財產保全的區別包括申請的主體不同、申請財產保全的時間不同、對申請人是否提供擔保的要求不同等。
1、申請的主體不同
訴前財產保全是在起訴前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中財產保全是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申請財產保全。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由申請人提出申請,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法院不得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
2、申請財產保全的時間不同
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在案件受理後、判決生效前提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必須在起訴前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3、對申請人是否提供擔保的要求不同
訴訟中財產保全,人民法院責令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沒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可以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的,有關的利害關係人也可以不提供擔保。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根據規定,能夠被採取保全措施的一定是與案件有關的財產,故此如果連帶責任人的財產,與糾紛案件並不相關,那麼不管是在訴訟前、還是已經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之後,糾紛當事人提出的財產保全請求都有可能並不會被法院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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