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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行政案件時效規定是什麼?

治安行政案件時效規定是什麼?

治安行政案件時效規定是什麼?

一、治安行政案件時效規定是什麼?

當事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書6個月內向法院起訴。如果之前申請了複議的,起訴時效是收到複議決定書15天內提起。行政訴訟時效是當事人能夠向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效期限,超過了這一期限,則當事人喪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二、提起行政部案件訴訟的條件是什麼?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很顯然,這四個基本條件也是人民法院審查起訴和受理案件的基本依據。人民法院依此審查,對於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對於不符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從而判定行政案件是否成立。

三、行政訴訟時效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關於行政訴訟時效的意義,應該有正確的全面的認識。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不是處罰權利人不及時行使請求權的行為,更不是保護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的行為,而是具有積極的法律意義。

1、有利於穩定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2、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有利於人民法院及時正確地處理民事糾紛。

行政案件具有行政爭議的全部屬性。與行政爭議相比,只是增加了一項程式,即由國家審判機關立案的程式。其具體表現為:當事人與國家行政機關產生行政爭議,向國家審判機關提出起訴,請示解決該項爭議,經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審查,認為符合受案條件者,決定立案處理。

故此,原行政爭議轉化為行政案件。行政案件可否構成,是行政訴訟法律制度的基礎問題,是行政訴訟程式的起端,它決定著行政管理相對人能否享有訴權,國家審判機關是否取得對某一特定案件的審判權。因此,正確認識行政案件的屬性,從而判定某一特定行政爭議能否立案處理,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法律問題。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明確的規定了行政治安案件的起訴的時效的,最晚必須要在六個月之內提起訴訟申請,超過六個月的訴訟的申請法院有權不予受理,這是完全合理的行為。但在提起行政訴訟之前也有一次可以提起行政複議的機會,必須要在十五日之內提起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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