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訴訟仲裁 >訴訟仲裁案例 >

集資詐騙罪的判決處罰的規定是怎樣的

集資詐騙罪的判決處罰的規定是怎樣的

集資詐騙罪的判決處罰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集資詐騙罪的判決處罰的規定是怎樣的

以自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外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外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集資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

(二)、客觀要件

集資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實施了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集資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集資詐騙罪。同時,單位也可以成為集資詐騙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集資詐騙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即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所謂據為己有,既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於非法集資的個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於本單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為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佔有資金後攜款潛逃等。

三、怎麼認定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

1、從融資模式上分析。

集資詐騙犯罪嫌疑人在融資時一般不顧及兌付本息的現實可能性,為騙取被害人上當往往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其融資成本往往高於正常企業盈利水平,也必然高於自身實際盈利水平。

2、從融資規模上分析。

實踐中,有個別企業因經營不善,資金一時無法週轉,為救活企業通過設定高額回報向社會融資,但其融資規模一般是特定的,也是臨時性的,而集資詐騙罪往往在融資規模上不設上限,融資時間也持續較長一段時期。

3、從資金流向上分析。

如果所募資金通過個人賬戶往來,未進入企業對公賬戶,或雖進入企業對公賬戶但在短時間內又抽逃轉移,未實際用於企業生產經營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4、從投資專案上分析。

如果投資專案是虛構的,或者投資專案雖然真實存在,但其資金缺口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其盈利水平遠低於融資成本,亦可顯見其對所募資金不具有歸還全部本息的現實可能性,造成集資款不能返還的,可以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現在社會上有的個人企業,通過非法的手段和虛假的宣傳,矇騙不知情的個人向企業進行投資,不僅讓投資的個人經濟受到了損失,同時也擾亂了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對於這種非法的行為國家持有嚴厲打擊的態度,構成集資詐騙罪根據詐騙數額來判定相應的量刑。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susong/susonganli/4zkyj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