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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稅務強制執行文書是怎麼回事?

收到稅務強制執行文書是怎麼回事?

收到稅收強制執行文書是通知納稅人需要繳納稅款,書面通知開戶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滯納金、罰款,繳納稅收是公民的義務,稅務機關會對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強制執行。

收到稅務強制執行文書是怎麼回事?

稅收強制執行的措施:有兩種

一是書面通知開戶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滯納金、罰款。

二是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罰款的商品、貨物或其它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或者罰款。

其它財產在《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中第五十九條中規定:稅收徵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所稱其它財產,包括納稅人的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

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屬於稅收徵管法所稱的個人及其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不採取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實施範圍:

稅收制執行措施的實施範圍包括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

《稅收徵管法》明確了稅務機關對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都可以實施強制執行措施,但時限和程式有所不同。與稅收保全措施不同的是,強制執行措施不論在徵收環節、管理環節還是在檢查階段實施,都是對已超過納稅期的稅款進行追繳,都是與滯納金一同執行。(如徵管法三十八條執行稅收保全的時候由於是當期的稅款不包括滯納金,只針對稅款,但如果保全期過後仍不繳納的在執行強制執行措施時就應包括滯納金。那麼對五十五條所涉及的,以前期的稅款進行追繳的本身就含有滯納金,在執行強制執行措施時就包含滯納金)。

需要強調的是:

對罰款的強制執行追繳必須等複議期滿和起訴期滿後才能執行。(複議期限為60天、起訴期限為三個月)那麼也就是說得在90天后才能對罰款進行強制執行。

稅收強制執行的程式:

針對稅款、滯納金的(有兩種)簡易程式和一般程式

簡易程式:

《稅收徵管法》第55條規定,“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期的納稅情況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並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它財產或者應稅收入的跡象的,可以按照規定的批准許可權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稅收強制執行措施,而不必先責令限期繳納。

一般程式:(徵管法第40條)

第一步:責令限期繳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在規定的期限未繳納或解繳稅款或提供納稅擔保的,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

第二步:縣以上稅務機關批准。責令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審查批准,可以強制執行。

第三:在強制執行措施中,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等行為具有連續性,即扣押,查封后,不再給納稅人自動履行納稅義務的時間,稅務機關可直接拍賣、變賣,以其所得抵繳稅款。

納稅人不繳納稅款或者是拖延稅款、或者是偷稅漏稅的,稅務機關會通知納稅人或者是納稅單位繳納稅款、罰款或者滯納金,收到收到稅務強制執行文書就是通知納稅人繳納的意思,如果不繳納稅務機關會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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