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執行異議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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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外人執行異議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案外人異議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訴訟請求的特殊性。案外人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訴訟請求是請求法院停止對執行標的物的執行,訴訟的目的在於通過訴訟阻卻對執行標的物的強制執行,是我國民訴法中唯一一種允許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允許提出阻卻對執行標的物執行的訴訟,並不是單純確認標的物所有權或者交付標的物等實現當事人的某項民事權益。
2、程式啟動的依附性。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啟動有法定的前置程式,即只有在執行終結前,案外人提出書面異議宣告,待執行法院作出裁定後,案外人才可以提起訴訟。
3、訴訟主體的特殊性。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原告為案外人,且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享有足以排除的實體權利。被告是申請執行人,在被執行人否認案外人權利時,可以將其列為被告。
三、法院強制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具有可執行的內容;
(3)申請執行人必須是法律文書規定的權利人或者權利承受人;
(4)義務人沒有按期履行義務;
(5)屬於執行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式是有法可依的,如果法院強制執行行為侵犯到了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案外人有提出書面異議的權利。對於案外人來講案,案外人只能先向法院提出申請,在沒有收到法院裁定書的情況下,是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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