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訴訟仲裁 >判決執行 >

執行立案移交到其他法院可以嗎?

執行立案移交到其他法院可以嗎?

一、執行立案移交到其他法院可以嗎?

執行立案移交到其他法院可以嗎?

執行立案移交到其他法院是可以的。跨行政區域的法院判決,裁判執行,可以採取異地委託執行。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由人民法院製作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其他主體制作的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的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所以如果案件中院是一審法院則不能轉到基層法院,反之,若中院是二審法院則必須有基層法院執行。

從一個法院移送到另一個法院收案,在時間上沒有法律規定,一般來說如果已經立案的話簡易程式三個月內結案,普通程式六個月。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第九條 下列期間不計入審理、執行期限:

(七)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二、受移送法院對於移送的案件應當如何處理

從訴訟法上來說,移送管轄分三類,即民事案件移送、刑事案件移送和行政案件移送。

1、民事案件移送:受移送法院發現自己有管轄權的,依法立案審理;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2、刑事案件移送:受移送法院發現自己有管轄權的,依法立案審理,並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對管轄權有爭議的,兩個法院應當在審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兩個法院分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3、行政案件,受移送的法院的處理方式同民事案件移送。

根據我國的法律中規定了執行立案移交到其他法院是可以的,可以移交到被執行人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執行。民事案件移送之後被移送法院有管轄權的是可以執行的,但是沒有管轄權的是需要上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不能夠自行移送案件。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susong/panjuezhixing/n65gr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