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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調解書損害第三人利益怎麼辦?

生效調解書損害第三人利益怎麼辦?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款的規定,第三人發現已經生效的調解書部分或全部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益被侵害之日起6個月內向做出該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過審理,第三人訴訟請求成立的,可改變或撤銷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其訴訟請求。

生效調解書損害第三人利益怎麼辦?

另外,從法理上來講,是否損害第三方利益需要法院經過審理後方可確認,根據民事訴訟“不告不理”的原則,法院不能不經審理主動撤銷調解書。即使法院內部發現調解書錯誤,也應當通過再審程式予以撤銷或改變調解書。

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製作的確認雙方當事人協議內容的法律文書。它是法律應用寫作研究的重要文種之一。裁決書是仲裁庭或仲裁員根據經過調解雙方達成的協議製作的記載該調解結果的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書。

調解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百零一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依照我國法律規定,一般來說,調解書是不能告訴他到第三人的利益的,如果涉及到第三人利益,應由第三人同時來進行調解,如果該調解書已經產生法律效,那麼第三人可以自行向法院提起相關訴訟,要求撤回該調解書,重新來進行調解或者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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