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訴訟仲裁 >判決執行 >

裁定不予執行的救濟手段是什麼?

裁定不予執行的救濟手段是什麼?

一、裁定不予執行的救濟手段是什麼?

裁定不予執行的救濟手段是什麼?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不予執行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後,該仲裁裁決即無效,當事人既可以根據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機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的裁定不予執行: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5、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二、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式是怎樣的?

1、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2、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4、採取強制措施

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綜上所述,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執行申請駁回,做出不予執行裁定的,當事人可以救濟的措施主要是申請複議,或者是根據法院給出的理由,重新去申請仲裁,確保仲裁裁定有效,符合執行條件,這樣,還可以去法院再次申請強制執行。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susong/panjuezhixing/e9g7ew.html